您所在的位置: 十堰专业律师曹郧生 >律师文集

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律师文集

坦白如何认定和量刑

  在我国法律里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我国的法律对于犯罪分子在审判过程当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在量刑的时候是可以从轻发落的,什么才能称得上是坦白?坦白如何量刑?很多人都不是太清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坦白认定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坦白如何量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2、2010年11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在我国能够在审理过程当中如实说出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法律是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发落,但是对于具体坦白如何量刑其实还是需要分情况进行的,一般来说只要坦白了就可以从轻量刑,但是如果能够及时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话,那么还可以被减轻发落。

  以上就是“坦白如何量刑”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