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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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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向法院起诉有用吗?

  现在的人法律意识都比较强,一般亲友之间借贷金额相对较多的情况下都会签订民间借贷合同,避免日后追债麻烦,还伤了和气。签合同都是会约定违约金,对于民间借贷的违约金法律上是有规定比例的,如果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向法院起诉有用吗?民间借贷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范围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向法院起诉有用吗

  对于这类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同样根据《审理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

  二、民间借贷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借款合同或借条上面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期限后时效为3年。如没有约定的,从出借人向贷款人要求偿还,对方不还算起3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出借人随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范围是什么

  1、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向法院起诉有用吗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民间借贷合同诉讼时间与管辖范围的内容,从上文可知,民间借贷合同中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话,可以向法院或仲裁部门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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