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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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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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是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债权请求权的一些证据,比如说催收对方来进行还款的电话录音的记录等等,至于具体如何来收集这样的一种证据的话,可以通过一些文字或者是录音材料来进行一个完整的收集。
一、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是什么?
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是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债权请求权的一些证据,比如说催收对方来进行还款的电话录音的记录等等,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书面材料,如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的承诺,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后三方尽量有其他辅助证据)。
二、 如证据仍有不足,可结合诉讼中止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等,保证未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
(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三)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在当代社会,不论是进行什么样的诉讼,或者是提出怎么样的主张,都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这样一种主张,否则的话法院也不会认可的,比如说诉讼时效中断的话,是可以通过提供起诉的这样的一种书面材料来表明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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