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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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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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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摘要: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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