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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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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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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拆迁怎样补偿的

  在有营业执照满一年的商业用房拆迁中,是可以有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项目。其中营业损失补偿最为客观。在企业拆迁中,特别是针对真正的实体经营者,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它所依据的标准在我们国家不是很明确。

  一、营业执照拆迁怎样补偿的

  营业执照拆迁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

  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二、扩展资料:

  拆非居住房补偿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如相关的房屋是进行相关的商业活动的,我国的拆迁部门按照相关的具有营业执照房屋拆迁标准进行执行,保护我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商业营业者进行相应的补偿,符合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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