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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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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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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留守青少年容易犯罪的主要原因

  摘要: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分析,留守青少年之所以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人格、教育、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问题。今日十堰律师带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中的主要原因。

  “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分析,留守青少年之所以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人格、教育、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问题。

  我国法律当前施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处理刑事犯罪中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分针。对实施了轻罪的犯罪人从宽处理,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改过自新,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从严从重处理,这样不仅能对潜在的犯罪产生强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青少年易于受环境和他人影响,通过严厉打击犯罪,让一批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把他们关押到看守所或监狱,不能在外面为非作歹,对于净化社会的治安环境是大有裨益的。青少年身边参与犯罪的人少了,受到的引诱和教唆少了,会极大的减少隐藏在他们身边的潜在犯罪因素。如果他们接触到的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交往到的都是遵纪守法公民,会大大的激发出他们正义感及遵守法律和良好社会规范的自觉性。当他们在抵挡住不良诱惑,又能把社会所拥簇的公序良俗内化于心时,他们便不会轻易走上犯罪之路。

  1、人格转变期的扭曲

  未成年人正处于走向成熟的人生关键时期,心理生理不成熟,自制力差,一旦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或养成好逸恶劳、暴戾凶残的性格,在遇到挫折时,受外界影响诱惑,激情之下,往往会采用极端的手段宣泄不满,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留守青少年缺少父母的教育、抚养和亲情,这种家庭依赖感和信任感的缺位,使他们在人格发展上出现扭曲和变形,极易产生被抛弃感、剥夺感和焦虑情绪,进而产生对社会的不信任乃至敌视情绪。跟家庭完整的同龄人相比,留守青少年更容易因同病相怜而结成不同于主流文化的小团体。所以,留守青少年时常以团伙形式进行暴力性犯罪。

  2、教育监管的缺失

  家庭作为一个初级社会群体,在培养孩子的基本社会技能、教导社会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形成个人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和影响功能巨大。相对于一般完整家庭来说,留守家庭是一种变相的残缺家庭。留守青少年经常要经受亲情的饥渴和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从而对家庭给予他们的社会化教育抱有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大大削弱了家庭社会化教育的效果。家庭教育监管的突然断裂或缺位,加之留守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心灵极易被人为扭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如17岁的徐某,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自己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经常出入网吧,父母寄的钱花完了就向爷爷奶奶索要,担负管教责任的老人只提供零用钱,却不问用途,对孩子逃学、在社会上违法等情况浑然不知。徐某因结识社会不良青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学校作为监管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由于留守青少年家庭教育的缺席,性格普遍比较封闭,学校很难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学校教育陷入尴尬境地。部分留守青少年从学校退学后,混迹于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地,在这些社会阶层复杂、人员流动性强、犯罪发生比较集中的场所,留守青少年学会犯罪手段,并最终形成犯罪人格。

  3、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当前资讯发达,网络缺乏有效管理、监督,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对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苦闷无聊的留守儿童具有相当的腐蚀性和诱惑力,受其影响,极易实施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受社会上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成人影响,容易沉迷网吧、歌舞厅,沾染打架、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气,甚至成为不法分子引诱利用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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