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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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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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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区别是什么

  具有工程发包资格以及有能力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和合法将当事人的这些资格取得了的继承人就是发包人,发包人有时被称为发包单位、施工单位、业主或工程法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合法继承了这些资格的那些被发包人接受的建筑施工方就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时被称为承包商,施工企业,施工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区别是什么

  具有工程发包资格以及有能力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和合法将当事人的这些资格取得了的继承人就是发包人,发包人有时被称为发包单位、施工单位、业主或工程法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合法继承了这些资格的那些被发包人接受的建筑施工方就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时被称为承包商,施工企业,施工人。

  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人按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方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3)检查项目质量和进度。

  (4)组织验收。

  (5)付出代价,获得项目。

  承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时开工是保证按时完工的第一步。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做好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现场的平整、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畅通等各项前期工作。

  (2)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不妨碍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3)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由于构造的原因,开发人员有权要求免费修理或返工或重建项目在合理的时间。因修理、返工、改建耽误交付的,建造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验收后不按时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付款。承包人收到请求书后仍不付款的,对可以折价或者拍卖,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工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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