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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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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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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中过失犯罪存在不作为犯罪吗?

  过失犯罪是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因为不作为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才构成的犯罪,但是过失犯罪的话也不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因为当事人当时没有注意到这样的做法会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一、刑法中过失犯罪存在不作为犯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中是不存在不作为犯的,不作为犯是指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构成的犯罪,是主观意志上故意的行为。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主观犯罪意识正好是相反的,但是不作为犯罪其实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单位的这些工作人员的,在其位不谋其政有的时候不仅要承担来自于党纪政纪的处分,给人民群众造成的这些损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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