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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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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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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容留吸毒次数的认定标准

  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超过两次;一次性容许三个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毒;因为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被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工具、要求马上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再一次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容许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毒;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造成严重的犯罪行为等,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条,给吸毒人员提供吸毒的地方、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跟下面的情况相同的,应该立即立案追究吸毒人员或容许吸毒人员在自家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责任:

  (1)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超过两次;

  (2)一次性容许三个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3)因为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被国家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吸毒工具、被要求马上停止这种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等等,再一次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4)容许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5)因为自己想谋取私利,赚取钱财而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6)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犯罪行为。容许同一个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超过两次之上就算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 、根据我国的《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该对容许他人吸毒的人处以三年之下的有期限的处罚、短期间内不再让犯罪人有人身自由 在较近的地方进行劳动改造、不关押犯罪分子但是限制一定的自由,并且向犯罪分子罚款一定金额。

  总的来说: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超过两次;一次性容许三个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毒;因为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被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工具、要求马上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再一次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容许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毒;因为自己想谋取私利,赚钱而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容许他人在自己家吸毒造成严重的犯罪行为等,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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