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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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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离婚时共同债务会均等分割,很多的债务若是在发生时,夫妻一方没有明确的说明,第三人就可以认定为此时是该夫妻共同与其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情形下,若是偿还期限届满,没有人主体偿还的,该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一、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离婚时共同债务会均等分割,很多的债务若是在发生时,夫妻一方没有明确的说明,第三人就可以认定为此时是该夫妻共同与其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情形下,若是偿还期限届满,没有人主体偿还的,该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正常情形下的夫妻债务是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并且若是交由法院处理,即使该夫妻应办理了离婚手续,也是依旧需要承担此债务偿还的义务的。对于夫妻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由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承担,只要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此时法院是不会阻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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