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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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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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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遇到债务人逃跑我们该怎么办?

  遇到债务人逃跑我们应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宣告失踪,同时可以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如果此债务设有保证人的,还可以向保证人要求主张债权。

  一、遇到债务人逃跑我们该怎么办?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务人逃跑就是属于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是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找不到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只要证据合理、合法,就可以要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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