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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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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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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如何诉担保人

  通常,一般担保人是不属于债务人的,因此无法直接对其行使代位权,但连带保证人则不同,可对其行使代位权。那么,代位权如何诉担保人?本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代位权是否能诉担保人?

  通常情况下,无法对一般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但可对连带保证人行使该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此时的保证人就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看来,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因此,债权人不能对一般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承担律师费有哪些要求

  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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