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十堰专业律师曹郧生 >成功案例

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成功案例

【案例解析】债权转让欲抵销债务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债权转让欲抵销债务 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三门的黄先生与叶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几年前叶先生因为做生意向黄先生借款40000元。2014年11月,黄先生将该40000元债权转让给了郦先生,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当天郦先生就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叶先生,并电话告知叶先生相关事宜。之后,郦先生向叶先生催讨归还该笔款项,叶先生无动于衷。为此,郦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了法院。

  2月6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对原告郦先生的请求予以支持。

  开庭时,叶先生表示自己与黄先生的帐早清了,其中10000元他通过亲戚归还,剩余的30000元由于黄先生欠案外人杨女士30000元借款未归还,杨女士不久前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叶先生认为这30000元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消,因此双方已经两清。

  健跳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叶先生与案外人杨女士之间虽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是未通知债务人黄先生,故该债权转让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法庭对叶先生抵销债权的主张未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叶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但是由于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该份转让协议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叶先生不得以此抗辩。

  同时,法官表示,如果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又联系不上债务人,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通过公告或是诉讼的途径,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