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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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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那么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有什么区别?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有什么区别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的区别是:合并管辖是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

  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并归自己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应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 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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