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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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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建设,在我们国家的各地都有。一个地方的发展是离不开工程建设的。而在工程建设里最被重视的就是工程质量。要是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我们进行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有哪些类型

  (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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