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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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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大家都知道,很多刑事案件都存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先认定该共犯在犯罪中起到多大作用,才能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共同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共同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要看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也就说,贪污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其身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

  二、共同贪污罪的处罚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共同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内容。从上文可以知道,贪污罪也可以存在共同犯罪,但共犯的身份是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就不构成共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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