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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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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购买二手房现腐尸 买主可起诉退房吗?

  摘要:11月29日,温州的倪先生花了93万元买了一栋5层的二手房,当交完尾款,喜滋滋去查看时竟发现房子内有一具腐尸,因此倪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退

  房。那么,在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中,买主是否能要求退房呢?

  【案件经过】

  花93万元买了一栋5层的二手房,倪先生交完尾款,喜滋滋去查看。三楼的房门锁着,好像有一股腐败的味道。倪先生没多想,一脚踹开,接下来的场面

  吓得他魂飞魄散——房内床上有一具已经腐败的尸体!

  这座房子位于温州龙岗翔光巷,事情发生在11月29日。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已基本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疑问如乌云笼罩在倪先生心头,久久未散去……

  疑问一:腐尸是何时出现在里面的?

  出事的房子,位于一处老小区。11月29日上午,房子前后门都已贴上封条。

  倪先生说,11月6日他付了10万元定金,买下此房用于自住。此前七八天,也就是10月底,他和家人去看过房子。

  “当时从一楼到五楼每个房间都看了,没有问题,才下了决心。” 倪先生说,

  这栋楼总共5层,一二层是饶先生开的理发店,10月底还开着。三到五层没装修过,房间里摆着些高架床,总共十几张。这是曾经开酒楼的房东李女士,

  给员工准备的。

  11月6日,付完定金,倪先生一家决定再去看一下房子。但他们发现,这次三楼的后房间(事发房间)被锁住了。

  “其他房间都看了一遍,就是这个房间进不去。”倪先生说,他曾找住在隔壁的房东李女士要钥匙,房东却说没有钥匙,“既然门锁了,我们也不好意思

  破门而入。”

  11月28日,倪先生一家付了82万多元的尾款,房子正式交付。他们决定再去查看一番。这一次,一二楼的理发店已经关了。三楼后房间房门依然锁着。

  “我们走近时,闻到了一股异味,不过当时也没有多想,就以为是里面被子或杂物霉变散发的。”倪先生和家人再度止步门外。

  11月29日,倪先生换掉一二楼的门锁后,再上三楼。由于房门上锁,倪先生用脚踹开了房间门。“门一打开,一股臭味扑面而来,我用眼睛一瞟,看见了

  床上的尸体。”倪先生说,“我脑袋里好像什么东西炸开来。”他没命地跑下楼去找家人,同时报警。

  疑问二:20多天前有个可疑小伙从楼内出来,他与此事是否有关?

  事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尸体已高度腐败。在三楼房间里,警方找到了一张身份证,上面显示:董某,1995年出生,重庆黔江人。

  房东李女士说,这个董某,应该曾是自己酒楼的员工。他去年来到温州苍南打工,曾到她的酒楼里做服务员,负责上菜。由于生意不好,今年5月酒楼关

  掉,服务员陆续离开。董某没找到新工作,依然住在这里,他是有房门钥匙的。

  苍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称此事基本排除他杀可能,突发意外可能性较大,“他的体表没有外伤,现场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

  一二楼理发店老板饶先生也说,三楼曾住过四名男服务员,“他们很年轻,都是二十几岁的样子,每晚十点左右下班后,常呼朋唤友来玩。”酒店关门后

  ,这些人就一个个离开了。

  不过二十多天以前,饶先生忽然看到其中一个小伙,拿着一个行李包从后门出来。饶先生问起来,小伙子回答说,回来拿东西。饶先生当时觉得,房子都

  卖了,就没把这事告诉李女士。饶先生现在想起来,觉得这个小伙有些可疑。

  饶先生还回忆,11月6日前后,曾在二楼后间闻到一些异味,“二楼后间是我的厨房,当时以为是死老鼠的味道,就没有在意”。

  倪先生10月底看房时,屋内并无腐尸,11月6日房门上锁,饶先生开始闻到异味。那么,问题应该就出在10月底到11月6日这几天。

  而饶先生看到小伙从楼内出来,是在20多天前——大体也就是在这几天。那么,他与腐尸是否有关联?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说法】

  现在,倪先生要求退房。但李女士一家并不同意。

  李女士说,自己大部分时间在上海为丈夫治病,不了解这幢房子的事,“协议都签好了,房子就是你的了。”

  这种情况房子该不该退?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的陈一来律师说:“该退。”

  购房人买房是为了安居乐业。新买的房子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房人又在现场看到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对买房者来说,精神受到很大冲击,带来的心理压

  力和心理阴影可想而知。买房者将来肯定无法在这样的房屋里正常生活,无法实现买房安心居住的目的,因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提

  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讲,房子里出现腐尸,成了民间意义上所说的凶宅,将凶宅卖给别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从公序良

  俗来讲,这样的凶宅对于普通人而言,心理上肯定不能接受。基于这一点,买房人如果想退掉房子,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现在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

  解决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房内藏尸的情况,目前可假定为卖房者不知情。如果一旦查明房东事先知情,买房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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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应当符合的要件是:第一,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因历史原因流传的所谓捕风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简单

  地认定为“凶宅”。第二,房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即俗称的“横死”。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

  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

  买受人得知其买到“凶宅”后一般均主张退房。法院受理的涉“凶宅”买卖纠纷,主要以买受人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为主,而出卖人以房屋为“凶宅”为

  由要求收回房屋的,在买受人拒绝退房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

  在不明真相购得“凶宅”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购房款;亦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腾退。

  买受人“退房”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审查是否满足如下要件:

  (1)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凶宅”信息。

  (2)签订合同时,买受人不知道“凶宅”信息。

  (3)出卖人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出卖人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这一义务属先合同义务,应当在与买受人完成缔约行为之前妥善披露。否则

  ,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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