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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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上述事由进行抗辩,但必须以证据证明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合同法第55条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对方即可在诉讼中以之为抗辩事由,抗辩事由的存在由相对方负责证明。当然,对于合同法规定的事实,如不易确定其为
权利设立的事实还是权利存有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时,应当视为权利设立的事实,由主张权利者负责证明。
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权利人的相对人负责证明。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的情形主
要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抗辩事由,要约失效的事由,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撤销权消灭的事由,债权人代位
权的例外,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的变更,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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