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合同纠纷

租约未到期被要求搬离的损失承担

  摘要:租约未到期被要求搬离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租赁合同里有写明,承租方提前办理需要赔付出租房的损失的话是应该有权要求对方赔付的。但是如果承

  租方对房屋没有造成损失也没有给出租方带去实际损失,只是提前搬离那么应该是不能要求对方赔付的。

  问:我于今年1月从甲处租了一个店面,但其和房东曾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若遇拆迁则租房人应当立即搬走。随后,我在房东的同意下

  ,花费5万元对店面就行装修,但临近8月时,我被房东告知该店面被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让我立即搬走。这样的情况下,我能要求房东赔偿吗?此外,该

  店面所在房子无建设许可证,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首先,根据你所描述的,甲为承租人,你是次承租人。房东即出租人,将没有建设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你

  说的那份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即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承租人再转租给你即使是经出租人同意,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不受租赁期间一年的限制。

  其次,对店铺进行装修经过房东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你所进

  行的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东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房东所有;房东不同意利用的,你可以拆除带走。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你应当恢复原状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东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房东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若是没有经过房

  东同意就进行装修,所有损失就只能由你自己承担,而且房东还可以要求你将房屋恢复原状。

  因此,综合上述规定与现状,建议你尽量与房东协商解决搬离及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再进行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