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合同纠纷

合同撤销权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摘要:买卖总会出现问题,有可能是价格有问题,又可能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是其他问题,合同纠纷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当合同一方发生了根本违约的时候合同的另一方便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当因为合同纠纷想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应该怎么选择管辖法院一直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而在法律上管辖法院也是有多种选择的,那么合同撤销权纠纷管辖法院到底怎么确定呢?

  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民事诉讼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管辖权、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思路

  1、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协议管辖→有→是否有效→有效→协议管辖效力优于法定管辖。

  2、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4、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6、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7、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8、判断是否有协议管辖,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或若发生争议,协商,协商不成)。

  9、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