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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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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的有哪些依据

  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书面表达方式,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双方的行为,担保合同的产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确保合同的履行。但是有些时候也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的有哪些依据?下面由本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你的阅读。

  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的有哪些依据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为无效的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4、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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