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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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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

  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

  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

  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

  当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工程停工后,接下来有两种可能,其一,双方协商,停工事件发生的诱因,妥善解决,工程复工;其二,工程继续停工,承包方退场,合同终止,双方就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

  通常而言,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或者因为发生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程临时停工,一般不至于到双方终止合同,解除承发包关系的地步。实践当中,较常见的只有工程进度款支付严重逾期、发包方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发包方认为施工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不同意承包人自行修复的情形,才会导致双方终止合同,退出施工。已经进入实际施工以后,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件大事,从常态上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不愿意解除合同就是处于经济的考虑,合同一旦签订,项目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双方的投入都很大,各方投入的材料通常都有专用性,一旦停工,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而发包人一旦在工程中做到一半,承包人退场之后,后继施工队伍的工程程衔很难。如果没有承包人的配合,很难做,工期、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看到了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被迫退出工程施工的例子。目前我手上,还在处理两个中途停工的工程结算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已经结顶,但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停止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停了工地的供水、供电,以阻止承包人继续施工并要求折除已完工部分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并要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

  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我们深感施工过程中签证与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一旦碰到不守诚信的发包人,我们就有能力,有足够的证据去保障、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正如我刚才所讲,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双方意思一致的补充协议,它可以体现在联系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证明等各种载体中,形式完全可以灵活多样,因事而异。

  二、停工后的签证、索赔策略

  出现上述停工事件时,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及时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中,关于签证的规定有30多条,当停工事件发生时,我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签证务必需要承包人及时做到。

  1、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就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2、工程量的签证。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有无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是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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