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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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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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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追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串标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可以按照串通投标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自然人成立串通投标罪的,一般是对其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一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串标追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串标可以理解为串通投标,往往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中进行串通,以此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常见的串标行为,就有 投标人之间事先做出约定,在制作标书的时候一起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在内部竞价,选出了中标人之后,再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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