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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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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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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摘要: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可强制执行吗?

  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执行依据具有确定力、约束力与执行力,特别是判决更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因此执行员不得变更执行依据的内容,这是严格执法的要求。但坚持原则与保持灵活性并不矛盾,特别是在探视权的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特殊性、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未成年人的内在心理矛盾及人性与亲情关系的互动,就更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察言观色、灵活执法,协调三方之间的关系,制造和谐气氛。

  美国法律规定,在允许或限制探望子女时,衡量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因此子女拒绝探望时,就应区别情况对待。执行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其是因本身原因还是探望者或协助义务者的原因。如系前者,可进行疏导教育,也可适当的批评,如仍不愿接受探视,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就要因人而异,如可归因于探视者,就可中止探视,如可归因于协助义务人就可对协助义务人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视,但强制措施要适当,且不能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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