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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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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役刑的制度在我国存在什么缺陷?

  摘要:一般来说,拘役是适用于对犯罪分子犯罪性质较轻、以及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些犯罪。通常高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都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来执行刑事处罚的。但是拘役刑的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够完善。究竟有哪些缺陷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拘役属于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拘役的期限一般是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制度虽有些许用,但是也还存在着缺陷,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

  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将拘役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感染,使拘役犯增强犯罪技能,增加主观恶性,强化犯罪意识,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

  其二,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但是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是有限的,容易形成服刑人员改造期与服刑期之间的矛盾。由于拘役刑期较短,其惩罚功能弱,不具有刑罚的威慑力,以致无法达到改造效果。

  其三,拘役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罪犯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

  以上文章就是对拘役刑的制度缺陷的相关内容的介绍。从上述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拘役刑的制度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在实践中,拘役刑通常只在看守所进行而不是专门的拘役所进行;第二,易造成服刑人员改造期与服刑期之间的矛盾;第三,拘役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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