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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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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包括什么?

  摘要: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国家对于此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今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包括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依据,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从国家获得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是宪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其以对公权的规制和私权的保护为基本特征。

  《国家赔偿法》不排除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家庭状况的原因或案件诉讼时限的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符合采取逮捕措施后的前提条件,又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后果要件。因此国家赔偿法已把错误监视居住隐含在刑事赔偿范围内。

  错误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并没有对错误监视居住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规定,公民因错误监视居住提请国家赔偿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申请理由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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