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刑事辩护

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和理由是什么?

  摘要:法律是神圣的,是正义的象征。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是实体权还是程序权,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执法应以人为本,首先应尊重人权。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取保候审,就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程序的完整性,也有悖于法律保障人权的宗旨。

  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绝不容许象李志平取保候审长达16年的现象再度发生。法院判决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诉讼终结取保候审已失去意义,如不及时宣布解除,导致被取保人的人格长期处于一种限制状态,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也将长期存在,使被取保人的自由权、财产权受到限制和侵犯,而所谓的自动失效于法无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为自动解除: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2、两高、两部的第23条规定的情形,即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变更保证方式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为了保证取保候审制度的完整性,法律的严肃性,完善取保候审解除制度,笔者粗浅地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工作:

  1、完善立法。(1)首先,应明确这一制度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理应承担这一职责。全程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决定取保和解除取保都应向检察机关备案审查。(2)明确规定自动失效制度,在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取保义务的同时告知自动失效的情形。(3)简化取保程序,建议三机关合用取保期限,决定解除机关由受案机关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公安机关执行。(4)赋予被取保候审人申请补偿的权利,对于超期取保、违规扣押保证金的在经济和名誉上给予一定补偿。(5)明确规定违法后果。

  2、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们司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大体轻细节、重打击轻保护的不良执法现象。近年来尽管通过各项司法专项整改,这种现象有了明显改善,但仍不尽人意。有些执法人员仍把“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为民执法”的思想只停留在纸上,说在嘴上,没有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导致执法瑕疵不断,只有不断的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能力,才能确保法律的实施无时无处不公正,无时无处不严格,解除取保也就会少出甚至不出问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