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刑事辩护

什么是共同贪污犯罪呢?

  摘要:共同贪污犯罪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范畴,其中主体应该是国家公务员,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什么是共同贪污犯罪呢?是如何认定的呢?

  共同贪污犯罪有以下特点: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以上便是关于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要知道共同贪污犯罪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范畴,在量刑时一般会从重处罚,因此在认定时一定要慎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