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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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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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患者作案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如何处理?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法院是唯一可以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机关,同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6)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7)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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