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刑事辩护

盗窃学生合租房是属于入户盗窃吗?

  摘要:在生活中,许多年轻人由于刚进社会,经济条件不富裕,需要租合租房来缓解住房压力,减轻经济负担。但是由于小偷十分多,小偷经常会进入房屋进行盗窃,那么合租房被偷是否能够认定为入室盗窃呢?

  一、入户盗窃的定义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二、入户盗窃的特点

  1、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2、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3、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4、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5、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三、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进入合租房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合租房整体上不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户”,从局部讲,共用空间供多人使用,不具备“户”的特征,而个人空间可认定为是“户”。行为人以非法目的窜入合租房共用空间行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以非法目的窜入合租者的个人空间行窃的,则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上文详细回答了盗窃学生合租房是入户盗窃这个问题,根据上文可知,,合租房不宜认定为户,小偷进入合租公共区域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进入合租房的私人区域进行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住合租房被小偷盗窃,侵犯私人空间,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小偷进行惩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