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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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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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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进行刑事申诉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摘要:简单来说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那么具体如何进行刑事申诉呢?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一、申诉的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是什么?也就是说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第一、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第一、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申诉的管辖,即正确的申诉主体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申诉书。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对于以上内容做出详细的补充解释如下:

  在上述(2)中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①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②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③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④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其中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①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②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③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在上述(3)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①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②适用了失效的法律;③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在上述(5)中“程序不合法”是指:①审判组织不合法的;②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③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④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⑤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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