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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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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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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摘要: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分为本法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种方式。

  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有哪些?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本法院决定再审,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未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该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该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再审。本法院决定再审应当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非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行。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所谓原审人民法院,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知识延伸: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再审:

  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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