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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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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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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裁判的种类?

  摘要: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通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断,并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等方面是否正确与适当作出评价。就是再审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再审案件的裁判分为判决与裁定两种,从具体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1.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经过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再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经过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错误的,再审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3.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这种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些具体事由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裁判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再审法院的裁判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对法院裁判的案件基本相同,可以分为判决维持、判决变更、裁定撤销并驳回起诉、裁定发回重审等四种。

  再审案件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依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其审限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其审限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再审法院宣告判决,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但是,无论在何地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有什么特点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查看全文

  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类型

  申请再审的目的是对既判力的否定,如果生效裁定本身没有既判力,则不能申请再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能够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以下几类:

  第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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