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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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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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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介绍卖淫罪是怎么构成的

  1、首先是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侵犯。2、其次主要表现为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3、能够构成本罪的自然人,要求年龄上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主观方面,则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在明知道自己正在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同时也对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了解,但还是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介绍卖淫罪是怎么构成的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

  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介绍卖淫说的通俗一些,就是拉皮条。主要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撮合、搭桥,帮助卖淫活动得以实现。而这里介绍卖淫的方式虽然常见的是双向介绍,但也存在单向介绍的情况。而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可以对行为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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