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刑事辩护

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嫌疑人虚构投资基金吸收资金、不具备房产销售资格而用返本销售方式集资或者非法发行股票吸收资金等,都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公安机关立案会根据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个人集资超过十万即达到立案标准。

  一、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对应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类型有多种,都是嫌疑人借各种理由向社会公众集资,打着销售房产、发行股票债券等名义。对于构成本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徒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