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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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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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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中的渎职犯罪规定是什么?

  虚假诉讼中的渎职犯罪规定是刑法当中的307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存在这样的一种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活动的话,都是因为相关的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想要不法的获得一些财产。

  一、虚假诉讼中的渎职犯罪规定是什么?

  虚假诉讼中的渎职犯罪规定是刑法当中的307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存在这样的一种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活动的话,都是因为相关的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想要不法的获得一些财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关于虚假诉讼是要进行一定的惩处力度的,并且虚假诉讼活动当中,如果有人相互的配合的话就更加容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了,甚至是渎职类型的犯罪,所以一旦发现的话,必须要积极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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