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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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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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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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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时限有多久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时限有一个小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在事故发生后的有效时间里进行报告,有关的责任追究才会在程序上比较便捷,第二就是在有关的安全管理部门会第一时间进行事情的调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法律上的存在保障。

  一,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时限有多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伤亡一经上报,都占指标。

  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效的问题,需要自己多加注意,不仅涉及自己的利益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人们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只要自己所在的工作区域发生此类事故,需要及时的报告,确保有关工作的部门的安全工作的开展,减少人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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