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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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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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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区别有哪些

  在使用的时候不同的条件,大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样才能符合规定在法院方面才能得到认可和受理。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区别有哪些?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不同

  撤销权形成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用债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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