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债权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刑?具体怎么处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下文将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金融纠纷诉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所为的纠纷分为民间说法和诉讼案由规定,你说的金融诉讼并不是一个案由,属于民间的通俗说法。

  2、既然你问到应该注意什么,那么就应该归结到诉讼案由上面。

  3、诉讼案由中关于金融方面的大致包括“不良资产”,“破产”,“票据”,“存单”,“证券”,“拍卖”,“信用证”,“保理”,“信托”,“融资租赁”,归结为案由又分为“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等等,需要具体的案由,具体的案情分析。

  4、最笼统的说需要注意主体问题,证据问题,证据能不能支持诉讼请求的问题。

  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不还你也没辙,如黄、赌、毒。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但是为生产经营需要的除外。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金融业务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PS:第四、第五条,出借方会面临收缴已获利息的风险,借款方会面临罚息的风险。)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七、高利贷

  高利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