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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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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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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担保人合同未签名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

  金融借款担保是常有的事情,而大多数个人借款都会找朋友或熟人做担保,但往往就是朋友或熟人之间的担保容易引发纠纷。今日我们通过案例来

  了解。

  事情原委

  2011年7月,李四向银行申请填写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小侯、张三(该案上诉人)为保证人。李四在上述申请书上借款

  申请人处签字,小侯和张三在担保人意见处填写“同意”并签名。同时,银行与李四、小侯、张三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归还借款,

  银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李四承担还款责任,小侯、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三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对其借款进行过担保。二审又查明: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保证人张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一栏所填xxxx与

  上诉人身份证号码xxxxx不同。

  法官释案

  审理该案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银行对李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上担保人张三的签名和所按指印提

  供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张三所为,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所填的张三身份证号码与其真实身份证号码明显不一致,同时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

  对其借款进行担保。一审判决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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