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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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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处断和牵连犯处罚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

  摘要: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一种原则的优点正是另一种原则的缺点,反之,缺点也正是另一原则的优点。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两者的缺点。

  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

  第二,中国刑法没有重罪轻罪的明文规定,重罪轻罪难以比较,如何从一重处断缺乏根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国家规定重罪轻罪,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7 条规定:称重罪者,指应科3年以上或终生自由刑之故意行为而言;其他之可罚性行为,皆为轻罪。前苏联刑法总则7条,采用明文例举具体罪名的方式来确定重罪的范围,其余罪名可推定为轻罪。这值得我国借鉴。

  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具体犯罪构成类型的法定刑为区分标准,并根据刑法对刑罚种类由轻到重顺序排列,提出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原则:(1)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高者为重;(2)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3)上下限相同的,以由高到低排列或并处附加刑为重;(4)上下限都不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这种区分很明确,但并不是法定的,不一定每个法官都采用。所以若从一重处断时,重罪的选择就可能不同。

  第三,从一重处断有可能轻纵罪犯。虽然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较之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但相对于一罪要大得多,如果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就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第四,从一重处断原则,有可能在追诉时效、溯及力、管辖权、漏罪等方面出现抵触情况。例如,行为人重罪的追诉时效已过,则从一重处断时重罪行为和轻罪行为都可不受追诉,实施犯罪行为却能逃避追诉,形成法律漏洞。

  数罪并罚原则的缺点是:对于牵连犯与普通数罪一样并罚,不能体现出牵连犯的特殊性,以及牵连犯行为人因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普通数罪为小所应判的处罚较普通数罪为轻的原则。这正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有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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