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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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有些人还是很不理解其中的犯罪程
度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其中规定了抢劫,没有规定绑架
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没有规定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规定故意伤
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了贩卖毒品,没有规定制造、运输、走私毒品
。
二、对于“强奸”的理解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行为包括两类:强行奸淫成年妇女(违背妇女意志),
奸淫幼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这里的“强奸”行为包括奸淫幼女。也就是说,
14-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即使是在经幼女同意自愿与行为人
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也应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抢劫”的理解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和“抢劫”行为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第263条的普通
抢劫、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第289条的聚众打砸
抢的首要分子。
四、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重伤)。例如,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可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五、规定的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8种“罪名”。14-16周岁的行为人
,只要实施前述8种行为的,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包括在其它罪名中
,应当单独评价该行为,从而认定为这8种“罪名”。
六、共同犯罪的问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在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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